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的主要业务、注册资本、发行人持有的权益比例、最近一年基本财务状况(应注明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若主要从事对外投资,应披露对外投资及其风险管理的主要制度。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有关章节披露。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及其所控制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并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解释。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对同业竞争的解释应包括相同、相似业务的客户、市场差别以及对发行人的客观影响等方面。
第四十七条 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应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对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应在“特别风险提示”中充分披露。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方面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律师、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第五十条 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应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对于某一关联方,若报告期内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或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应予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关联交易可以按不同的交易类型分别披露:
(一)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公司还应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作出说明。
(二)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公司与关联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对上述比例的披露应说明比较口径。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
(二)性别;
(三)年龄;
(四)学历;
(五)职称;
(六)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
(七)主要从业简历及在发行人的现任职务和兼任其他单位的职务。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数量及比例,所持股份的锁定、质押或冻结情况。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报酬的情况,包括领取的工薪(月薪或年薪)金额,奖金金额及取得的津贴,所享受的其他物质待遇,退休金计划,所享有的认股权情况等。
第九节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分开的情况,并说明公司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能力。若发行人不能完全独立于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应具体说明这种状况对发行人产生的影响,并披露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五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设立独立董事(如有)的情况,包括独立董事的人数,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制度安排以及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等。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重大经营决策程序与规则,包括重大投资决策、重要财务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利用外部决策咨询资源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