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防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其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的监测和报告,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严格检查,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报告疫情。
二、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控制措施。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有较强的传染性,其控制措施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一)款执行。
四、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公安、铁道、交通、农业、检疫、民航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依法开展防治工作。
五、目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的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制度,报告要求和内容见附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我部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整报告内容和时间。
附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
卫生部
二00三年四月八日
附件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
呼吸道综合征)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