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三、考试范围
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为四个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3)》。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
四、考试时间
10月11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16:3O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2日 上午 9:00—11:3O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O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五、试卷交接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名数据库和试卷征订单核发试卷,试卷由专人于10月8日前送指定交接地点。
考试结束后,试卷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存放;所有报考人员的答题卡和参考人员的答题纸请各地于2003年10月17日前送达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电话:(010)88083151,联系人:刘冬宁、张春明。
六、其他
1、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按照《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
3、考生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4、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检查所有考生填写的准考证号和姓名是否正确,指导考生正确填涂。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缺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并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应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卷。
5、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派巡视员到部分考点巡视检查考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