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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
 (2002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规范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组织、职责和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承担综合性检察业务工作的业务部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为党和国家大局与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要任务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进行法律政策和其他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发现、总结和分析检察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提出对策性意见。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开展工作,要以法律为依据,以政策为指导,坚持从检察工作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担负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政策研究指导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担负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政策研究指导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三)承办有关检察工作法律案的起草工作;
  (四)对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五)对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司法解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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