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废止《关于禁止用铜产品的规定》的通知
(内贸金联字[1997]第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物资厅(局、集团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并根据我国铜供求情况,经研究,决定废止1989年原物资部与国家计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禁止用铜产品的规定》([1989]物金字258号)。1990年颁布的《对(
关于禁止用铜产品的规定)中部分条文修改意见的复函》([1990]物金字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