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检查《国务院关于
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工商办字[1997]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家环境保护局和监察部根据《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的职责。多年来,特别是《决定》下发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近期应当抓紧时间,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和监察部的联合通知要求,对贯彻执行《决定》精神,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现作如下通知;
一、检查的重点
一是履行企业登记注册职责的情况。包括:
1.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下所称企业、单位均含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是否严把登记关,凭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有否不查验批准文件、擅自登记注册的情况。
2.对《决定》中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于1996年9月30日前取缔、关闭或停产的十五类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以及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而责令关闭、停业或转产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是否依法办理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是否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是否认真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对申请从事废物进口、经营或加工利用的企业,严格凭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有否不查验批准文件,擅自登记注册的情况。
4.是否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公布的《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不符合企业资质标准的,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是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情况。包括;
1.是否监督集贸市场,尤其是农副产品市场开办单位加强规范化管理,防止噪声扰民;是否监督市场开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垃圾、污物,保障市场卫生,防止废渣、废水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