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酒类
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对控制酒类广告数量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目前违反规定超额、超范围发布酒类广告的现象仍屡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对酒类广告发布范围和数量的管理,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酒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酒类广告发布的数量(条次)、时间、版面是否符合规定。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电视台(各套电视节目并含卫星电视节目)、报社(含地方版、增刊)。
三、检查方法:
1.组织受检单位认真学习《
广告法》、《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广告发布活动的依据;电视随片广告和报纸报花、栏头广告的发布均应遵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