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地要严格执行《
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的规定》,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的统计负责人可到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申请办理《统计执法检查证》,依法对本系统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统计部门要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对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处理。
七、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房地产开发统计的数据质量。各企业要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评审资质等级的规定配备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企业内部要有健全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网络制度,及时准确完成政府统计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八、为适应现代化统计信息网络技术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建立了全国3000家重点房地产企业联网直报制度。2002年联网企业的上报率已突破90%,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要对联网上报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这项工作中的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各省、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继续按照三部委通知精神,协助统计部门做好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网上报工作。对应直报而无正当理由不直报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各地区上报房地产月报的重点城市分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各地区上报房地产月报的重点城市分配表
地区 城市
北京 北京
天津 天津
河北 石家庄
山西 太原
内蒙 呼和浩特
辽宁 沈阳、大连
吉林 长春
黑龙江 哈尔滨
上海 上海
江苏 南京、无锡、苏州
浙江 杭州、宁波、温州
安徽 合肥
福建 福州、厦门
江西 南昌
山东 济南、青岛
河南 郑州
湖北 武汉
湖南 长沙
广东 广州、深圳
广西 南宁、北海
海南 海口、三亚
重庆 重庆
四川 成都
贵州 贵阳
云南 昆明
陕西 西安
甘肃 兰州
青海 西宁
宁夏 银川
新疆 乌鲁木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