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
重点地区、重点商品“打假”整治活动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打假”工作的深入进行,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决定在全国开展重点地区、重点商品“打假”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地区和重点品种
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假冒电器,粤东地区的假冒香烟、假冒洋酒;福建云霄和南安的假冒香烟;浙江义乌的假冒名牌服装,温州的非法印制假冒商标,乐清的假冒伪劣低压电器;河北保定地区的非法拼装车,徐水的假冒酒;湖南浏阳地区的假冒劣质种子;湖北黄梅的劣质化肥等。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此次活动整治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品种。
二、时间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商品品种、消费的季节性特点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今年内确定具体时间开展此项工作。
三、措施和要求
1.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抓出成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这次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由主管局长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尤其要根据商品品种及消费的季节性特点,抓住时机,及早制定实施方案,切实抓出成效。
2.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打击力度。“打假”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手段相对不足,因此,在查处大要案件工作中,要积极取得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使一些案件有突破性进展。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整治活动中,要紧密与当地监察、纪检部门联合,共同探索对支持、包庇制假售假行为,阻挠“打假”工作,以及形成长期制假售假地区(村)而得不到整治的当地政府领导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之有效的做法。
3.设立举报奖励制度,调动群众“打假”积极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86)财预字第228号文件的规定,建立“打假”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并经查实的生产制造假冒商品大案,给予举报人重奖,以利于推动“打假”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