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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该公司处于投产期,并主张调查机关考虑该因素对调查期成本的影响。在初裁中,原外经贸部根据现有资料,决定对于受投产期重大影响的成本因素,采用该公司调查期期末的实际成本。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成本作了进一步的调查,特别是投产期对调查期成本的影响。根据实地核查结果,调查机关在终裁中进一步考虑了投产期对调查期成本的影响。
  另外,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没有将财务费用分配到被调查产品上,公司理由是这部分费用与被调查产品无直接关系,调查机关认为该财务费用需要由包括被调查产品在内的产品来承担,因此,调查机关根据实地核查结果将这部分费用分配给被调查产品。
  对于列入售后服务费用的联谊费用,调查机关认定与销售价格无关,不予支持。对于其他的国内销售调整项目的主张,调查机关经过审查数据和相关证据后,认定接受其主张。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自行出口部分被调查产品给中国的关联或非关联客户,部分通过其位于香港的关联公司转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部分经香港关联公司转售给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中国境内关联公司再转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
  对于马来西亚巴斯夫公司自行出口给中国非关联贸易商的部分被调查产品,以马来西亚巴斯夫公司的销售价格作为基础计算出口价格。对于通过其位于香港的关联公司转售给非关联客户的被调查产品,以香港关联公司的转售价格作为基础计算出口价格。对于通过中国境内关联公司再转售给非关联客户的被调查产品,以其再转售价格作为基础计算出口价格。该公司提供的出口交易中包括自行向位于中国的关联最终用户的销售,调查机关将这部分交易排除在计算正常价值之外。
  在出口销售调整项目中,调查机关排除了香港关联贸易商的利润。对于中国境内的关联贸易商的再转售交易,调查机关扣除了再转售交易的增值税额,按公司提交的中国境内关联贸易商的财务报告补充调整位于中国大陆的关联贸易商的间接费用,并扣除公司报告的转售交易实际利润。
  对于其他的出口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过审查数据和相关证据后,认定接受其主张。
  此外,公司主张内销及向中国出口销售的贸易环节不同,经审查,公司内外销渠道并无实质差异,也无证据说明贸易环节不同导致了内外销售过程的何种不同及其如何影响价格。实地核查时,公司补充提交了部分有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仍不足证明贸易环节调整的必要,调查机关对该项调整主张不予以接受。
  3、道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Dow Chemical Pacific Limited)
  道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不生产被调查产品,仅作为出口商参加应诉。该公司报告了对中国出口销售和对第三国出口销售情况。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为其供货商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决定该公司适用其供货生产商的倾销幅度。
  4、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有限公司(Singapore Acrylic Ester PTE Ltd.)
  经审查,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有限公司只是负责丙烯酸酯产品的生产,而所有丙烯酸酯产品均通过内部交易销售给两家关联贸易商,即东亚合成亚洲私人有限公司和住友化学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由后两者负责市场和营销工作,进行国内的销售和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两家关联贸易商销售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有限公司生产的丙烯酸酯价格为基础来确定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有限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国内销售,调查机关将该公司通过两个关联贸易商转售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与成本进行比较,测试结果表明该公司全部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调查机关决定排除这些销售,不采用其国内销售价格而以结构价格方式来确定其正常价值。调查机关以新加坡同行业其它公司的成本利润率作为该公司的成本利润率。
  关于该公司的生产成本,调查机关经过核查,认定公司报告的资料准确,采用公司报告的资料计算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
  关于财务费用,调查机关经过实地核查,认定除资本项目汇兑损益与被调查产品无关不予分摊外,其它财务费用都应按销售金额的比例分摊到被调查产品中。调查期内资本项目汇兑损益根据公司提交的损益表中资本项目汇兑损益占汇兑损益的比例计算。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该公司提供的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基本可信,对调整的主张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可以接受其调整主张。调整项目的金额根据公司报告的调整项目数额确定。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该公司也是全部通过上述两个关联贸易商进行。调查机关依据两关联贸易商转售给独立购买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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