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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 074-94)的强制性条文已被《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16号--关于发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规范>(JTG D81-2006)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的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2]9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已经交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由交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J 011—94)的强制性条文已被《交通部公告2006年2第18号--关于发布<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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