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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有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及检验程序和审核程序,能对检验结果做出确切的评价。在对检验结果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有一定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管理经验。
  (二)熟悉认可办法、认可条件、认可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义务。
  (三)了解授权签字范围的试验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校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授权签字人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在授权签字范围内批准医疗器械的检验报告,在报告上签字。
  (二)有权监督、指导授权签字范围内试验人员的试验工作。
  (三)有权拒绝在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上签字。
  (四)有权审核授权签字范围的试验过程文件,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授权签字人的义务:
  (一)对签字的检验(试验)报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的义务。
  (三)检验(试验)结果发生重大失误时,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六章 申诉

  第二十九条 申请方或被评审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对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在评审结束1个月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对被暂停或撤销认可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1个月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意见,对造成暂停或撤销认可决定的原因作出解释。
  第三十一条 客户对通过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试验)报告的公正性、准确性及维护客户技术秘密等方面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客户或实验室的书面申诉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解决和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与申诉有关的机构或人员。
  第三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诉后6个月内应给予答复。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对有关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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