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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24日 质技监局标发[1998]181号)

  第一条 为了使我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国际交流,规范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
  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GB/Z”构成。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顺序和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四位数字)构成:

  GB/Z  ×××××——××××
  ─┬─ ───┬──  ─┬──    
   │     │     │
   │     │     └── 发布年号
   │     │
   │     └────── 顺序号
   │
   └────────── 代号

  第七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GB/T 16733《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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