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三)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重大科技成果等的审查;
(四)承担部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一般由15—20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本专家委员会成员民主产生。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的设置由专家委员会决定并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司、人事教育司及相关司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愿为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优秀项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五)具体要求和录用程序由科技司商有关业务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建设部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建设部所属机构的相关科技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聘期五年。
第十六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