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做好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部分行政审批
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3]17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会内各部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
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中确定的后续管理方式执行。
三、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向行业组织的移交工作,提出由行业组织自律的原则,指导行业组织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
四、请根据《决定》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研究并及时处理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如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衔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中国证监会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衔接
┏━┯━━━━━━━━━━━┯━━━━━━━━━━━━━━━━━━━━━━━━━━━━━┓
┃序│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名│ 后续管理和工作衔接 ┃
┃号│称 │ ┃
┠─┼───────────┼─────────────────────────────┨
┃1 │A股结算银行资格核准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A股结算银行资格标准 ┃
┠─┼───────────┼─────────────────────────────┨
┃2 │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主│证券公司与具备资格的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签订存管合同后七┃
┃ │办存管银行签定的合同备│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送证监会和证券公司┃
┃ │案 │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
┠─┼───────────┼─────────────────────────────┨
┃3 │结算公司与结算银行签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将其与结算银行所签订合同的样本格式向证┃
┃ │的合同备案 │监会报告 ┃
┠─┼───────────┼─────────────────────────────┨
┃4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文件│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全部┃
┃ │备案 │文件及有关情况向证监会报告 ┃
┠─┼───────────┼─────────────────────────────┨
┃5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签订或修改的业务协议应当向证监┃
┃ │交易所业务协议备案 │会报告 ┃
┠─┼───────────┼─────────────────────────────┨
┃6 │证券交易所暂停或恢复上│证监会不再审批此项行政审批项目,将加强对证券交易所停牌、复┃
┃ │市证券的交易备案 │牌工作的检查 ┃
┠─┼───────────┼─────────────────────────────┨
┃7 │证券交易所暂停或恢复上│具体衔接办法同上 ┃
┃ │市证券的交易批准 │ ┃
┠─┼───────────┼─────────────────────────────┨
┃8 │上市协议备案 │证监会不再审批此项行政审批项目 ┃
┠─┼───────────┼─────────────────────────────┨
┃9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应当向证监┃
┃ │财务、安全防范等内部管│会报告 ┃
┃ │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备案 │ ┃
┠─┼───────────┼─────────────────────────────┨
┃10│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按《证券法》第153条执行 ┃
┃ │原始业务凭证保存期批准│ ┃
┠─┼───────────┼─────────────────────────────┨
┃11│证券交易所为非本所上市│证券交易所为非本所上市的交易品种提供服务,证券交易所应当将┃
┃ │的交易品种提供服务审批│有关情况向证监会报告 ┃
┠─┼───────────┼─────────────────────────────┨
┃12│证券公司筹建验收 │证监会不再审批此项行政审批项目 ┃
┠─┼───────────┼─────────────────────────────┨
┃13│境内非证券类机构在境外│证监会不再审批此项行政审批项目 ┃
┃ │设立证券类机构审批 │ ┃
┠─┼───────────┼─────────────────────────────┨
┃14│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外资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更换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和港澳┃
┃ │处更换或增减代表、副代│台工作人员后,应将上述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和简历告知证监会┃
┃ │表、外籍和港澳台工作人│和代表处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 ┃
┃ │员核准 │ ┃
┠─┼───────────┼─────────────────────────────┨
┃15│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具体衔接办法同上 ┃
┃ │处雇用中国公民担任一般│ ┃
┃ │工作人员备案 │ ┃
┠─┼───────────┼─────────────────────────────┨
┃16│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具体衔接办法同上 ┃
┃ │处代表、副代表核准 │ ┃
┠─┼───────────┼─────────────────────────────┨
┃17│境内非证券类机构在境外│证监会不再审批此项行政审批项目 ┃
┃ │设立的证券类机构撤销审│ ┃
┃ │批 │ ┃
┠─┼───────────┼─────────────────────────────┨
┃18│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证券公司可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中国人┃
┃ │的证券公司推荐 │民银行或其他主管机关需要证监会出具意见时,证监会将予以配合┃
┠─┼───────────┼─────────────────────────────┨
┃19│证券从业人员培训机构指│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
┃ │定 │ ┃
┠─┼───────────┼─────────────────────────────┨
┃20│证券中介机构聘任人员备│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
┃ │案 │ ┃
┠─┼───────────┼─────────────────────────────┨
┃21│证券从业人员改变受聘机│ ┃
┃ │构备案 │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
┠─┼───────────┼─────────────────────────────┨
┃22│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证监会报告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在非经┃
┃ │员、基金经理在非经营性│营性机构的兼职情况 ┃
┃ │机构兼职备案 │ ┃
┠─┼───────────┼─────────────────────────────┨
┃23│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任免情况应┃
┃ │部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当在报送基金监管数据库信息时一并报告 ┃
┃ │任免备案 │ ┃
┠─┼───────────┼─────────────────────────────┨
┃24│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
┃ │办事处有关材料备案 │告证监会,内容包括办事处的设立时间、地点、负责人员及联系方┃
┃ │ │式;办事处的行为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作为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
┃ │ │司监管的一部分内容 ┃
┠─┼───────────┼─────────────────────────────┨
┃25│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设立审│证监会不再审批此项行政审批项目,仅核准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
┃ │批 │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颁发《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许可证》。┃
┃ │ │拟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其从业人员须先取得中国期┃
┃ │ │货业协会颁发的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 ┃
┠─┼───────────┼─────────────────────────────┨
┃26│中国律师出具的关于涉及│证监会不再审批此项行政审批项目 ┃
┃ │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 ┃
┃ │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 ┃
┃ │意见书审阅 │ ┃
┠─┼───────────┼─────────────────────────────┨
┃27│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证监会不再审批此项行政审批项目 ┃
┃ │备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