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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失效]

  二、“企业”
  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中国境内离岸账户发生汇兑、外汇收支或与中国境内在岸账户发生汇兑、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
  三、“企业名称”
  按照企业在其所在国的工商等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或其他包含有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主管部门的批文、证明上所载名称填写。境外机构须同时填写规范的中、英文全称,格式为:“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四、“企业代码”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颁布的九位组织机构代码(国标码)填写,英文字母须大写,删除其中的短线“�;”,如将原代码“25186820�;X”的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为“25186820X”。
  五、“交易发生日”
  格式为“yyyy/mm/dd”,“yyyy”为年份,“mm”为月份,“dd”为日期,若月份或日期不足两位的,在该月份或日期前加0,如2003年1月1日,须填写为“2003/01/01”。
  六、“报告标准或识别标准编码”
  对应《管理办法》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共60项,分别规定了四位固定编码(见附件4),金融机构根据实际交易内容按照固定编码填写。
  七、“交易编码”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交易编码填写。
  八、“资金收付情况”
  外汇资金进入填写“1”,付出填写“0”。
  九、“银行账号”
  企业依法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包括离岸账户账号。
  十、“交易币种”、“交易额”
  “交易币种”按国家标准填写该币种代码(英文缩写,三位大写字母),交易额分别按照原币和折合美元的金额填入相应的表格中。折算率采用填报时当月的折算率。
  十一、“交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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