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的部分项目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2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
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
(2003年3月18日 汇发[2003]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的顺利执行,我局根据
《管理办法》的报表报送原则(见附件1),制作了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需填报的四张报表(见附件2),并对报表的指标、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固定编码以及电子报表的传输(见附件3至5)作出了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按照
《管理办法》规定,自4月1日起,使用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上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通知附件1至4的要求,将
《管理办法》报表制作成电子模版文件,通过外汇局内部电子信息传送系统发至各分局。各分局在收到电子模版文件后,应及时将本通知(含附件)以及电子模版文件转发至所辖中、外资银行(含中资银行总行)和从事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