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汇资金用途凭证或说明;
(三)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需支付外方股东利润,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一)购、付汇书面申请;
(二)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
(三)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利润发生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决议;
(五)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未将该年度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购汇汇出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的备案文件将作为今后外方股东利润购、付汇必备申请材料。
七、境外股东受让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转让方为境内机构的,应在取得受让方外汇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转让协议、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结汇手续。
八、经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批准同意其股份转让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在自取得外经贸部门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其中境外股东向境内机构转让股份的,受让方如需向境外投资人支付转让款项,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付汇核准:
(一)购、付汇书面申请;
(二)转股协议;
(三)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同意转股的批复文件;
(四)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五)外方若有转股收益,受让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经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批准外方股东减(撤)资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付汇核准:
(一)购汇书面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