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
2、是否执行国家已明令降低的收费标准或征收标准。
3、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征收标准。
4、财政部认为需要检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或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
1、是否按照规定领取财政部颁发的《票据购领证》。
2、是否按照规定购领、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
3、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
4、财政部认为需要检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
1、是否按照财政部规定由部门或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
2、是否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3、是否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4、是否按照财政部规定及时、足额地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国库。
5、是否按照财政部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范围。
6、是否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7、财政部认为需要检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的其他事项。
检查依据详见《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文件依据》(附件1)。
三、检查安排
检查采取中央部门和单位自查与财政部会同监察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3年3月20日至4月20日,由中央部门和单位组织对本级及二级和三级核算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填报《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在自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中央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综〔2002〕38号文件规定进行自纠,填报《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3),并根据自查情况写出自查报告。中央部门和单位应于2003年4月30日前填报并汇总本部门和单位《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3),连同有关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附软盘)分别报送财政部、监察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