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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在全国开展粮食库存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在全国开展粮食库存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调[2003]42号 2003年3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001年,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基本摸清了国家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仓查库后,各地粮食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了对粮食库存的管理。但是,从一些地方反映的情况看,仍有极少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存在销售粮食不及时作账等现象,导致粮食库存账实不符。根据领导的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全国粮食库存调查工作,以保证国家粮食库存的真实性,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
  各省(区、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粮库2003年3月末粮食库存,包括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粮。对中央储备粮,除要核实数量外,还要对粮食质量进行调查。
  二、调查办法和要求
  此次库存调查分自查、抽查和复查三个步骤进行。
  (一)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2003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由企业先进行自查。自查内容主要是:
  1.粮食统计账、会计账和保管账是否完整,各项账务处理是否准确、及时;
  2.账面库存和实物库存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库短粮现象;
  3.购销企业对商品周转粮、承储的各项储备粮是否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统计上是否存在重复或遗漏等问题。
  对于企业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自查自纠的原则和以下要求进行处理:属于错报、漏报、瞒报的要立即纠正,调整相关账务;属于销售后未作账的要及时按财务和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采取等量对冲办法购进、销售的粮食要在统计账上如实反映各项指标的变化数量。企业在自查中如发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企业在自查后要做到账目清晰,账实相符,并将账务调整情况统一在2003年3月份统计月报上加以反映,为下一步接受抽查和复查做好准备。
  (二)第二阶段,进行抽查。各省(区、市)粮食局负责抽查商品周转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抽查中央储备粮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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