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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3月14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1日发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3号)和1997年4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2号)中第二章“资格审定”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关员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领导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审定考试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组织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地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授权,负责承办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和颁发资格证书工作。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日期、统一命题、统一时间闭卷笔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和统一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主要测试从事报关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考试科目包括报关业务基础、外贸业务基础和基础英语。
  海关总署在统一考试前3个月对外公告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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