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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8日)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3年 第3号)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经于2003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局长 金人庆
                        局长 王众孚
                        局长 郭树清
                       二00三年三月七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第1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第3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4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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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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