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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热轧普薄板加征关税[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2月19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1000,72082610,72082690,72082710,72082790,72083810,72083890,72083910,72083990,72084000,72085310,72085390,72085410,72085490,7208900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2月20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上述热轧普薄板按照10.3%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3910.10),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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