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新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6日)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2003年2月28日)
为提高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时,如发现其申报财务会计资料存在重大疑问,或其财务会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导致申报资料存在重大问题时,可以要求发行人另行委托一家具备证券执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特定项目进行专项复核。专项复核的决定由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作出。
专项复核应遵照以下程序和标准执行:
一、专项复核的目的
专项复核的目的是为发行人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可靠性提供重要依据。
二、专项复核的范围
确定专项复核范围的标准为:
1、专项复核的问题应明确且可操作;
2、专项复核仅针对特定期间的财务会计数据,原则上不涉及申报期间以外的事项。
三、专项复核事务所的选择
发行人在接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出具的要求专项复核的书面反馈意见后,应根据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具备执行A股公司补充审计试点业务及首次发行证券过程中的专项复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会计部便函[2002]25号,附后),自行选择拟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发行人的申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承担发行人的专项复核工作。
四、专项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专项复核委托后,应遵照以下要求执行业务:
1、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独立开展专项复核工作,形成复核结论,出具专项复核报告。
2、在间隔专项复核报告出具日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方可向同一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及相关服务。
3、应当按照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中注协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有关执业规范,以及证监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书面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具体情况拟定专项复核工作计划、确定复核范围和程序,并应在实施之前将专项复核工作计划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专项复核工作计划应包括复核程序、复核时间、出具专项复核报告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