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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1号)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已经1997年5月7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界线文字表述


   区域界线由陆地部分和海上部分组成。
   一、陆地部分
   陆地部分由以下三段组成:
   (一)沙头角镇段
   1.由沙头角码头底部东角(1号点,北纬22°32′37.21″,东经114°13′34.85″)起至新楼街东侧并行的排水沟入海口处,再沿排水沟中心线至该线与中英街中心线的交点(2号点,北纬22°32′45.42″,东经114°13′32.40″);
   2.由2号点起沿中英街中心线至步步街与中英街两街中心线的交点(3号点,北纬22°32′52.26″,东经114°13′36.91″);
   3.由3号点起以直线连接沙头角河桥西侧河中心桥墩底部的西端(4号点,北纬22°32′52.83″,东经114°13′36.86″)。
   (二)沙头角镇至伯公坳段
   由4号点起沿沙头角河中心线逆流而上经伯公坳东侧山谷谷底至该坳鞍部中心止(5号点,北纬22°33′23.49″,东经114°12′24.25″)。
   (三)伯公坳至深圳河入海段
   由伯公坳鞍部起沿该坳西侧主山谷谷底至深圳河伯公坳源头,再沿深圳河中心线直至深圳湾(亦称后海湾) 河口处止。
   深圳河治理后,以新河中心线作为区域界线。
   二、海上部分
   海上部分由以下三段组成:
   (一)深圳湾海域段
   由深圳河入海口起,沿南航道中央至84号航灯标(亦称“B”号航灯标)(6号点,北纬22°30′36.23″,东经113°59′42.20″),再与以下两点直线连成:
   1.深圳湾83号航灯标(亦称“A”号航灯标)(7号点,北纬22°28′20.49″,东经113°56′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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