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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的通知
 (2002年2月25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单位:
  近几年,群众来信来访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2001年建设部信访室接待的信访总量9700件人次,与1996年相比上升了3倍;特别是集体上访,2001年达160多批,且人数多,在京滞留时间长,对首都的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这种情况,必须引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信访责任制度,做好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确保首都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党和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切实做好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对维护稳定、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一个时期,越级访、集体访、异常访呈明显上升趋势,激烈程度和对抗性增大,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与稳定的突出问题。对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做好群众信访工作的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建设系统信访工作。
  二、建立信访责任人和联络员制度,落实分级受理责任制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要有一名分管领导为信访责任人,并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访工作联络员,负责对本省所属地市信访工作的协调、联系与处理。今后,凡属建设系统信访问题越级到建设部上访的,我部将直接与信访负责人或者联络员联系,必要的由上访人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建委(有关部门)负责派人来京做好工作。各省也应要求各地市建委建立相应的信访联络员制度,以便逐级开展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分级受理责任制,不能把本该属于自己处理的信访问题上推下卸、拖延敷衍。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对政策的解释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使上访问题在当地得到解决,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进京上访,特别是集体进京上访和长期滞留北京的现象。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发现本地区域内群众进京上访苗头,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建设部。一经出现进京集体上访、越级访、异常访及突发事件,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建委(有关部门)应及时派人到京处理。对因信访问题处置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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