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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机关工作责任与督办办法

建设部机关工作责任与督办办法
 (2002年2月25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织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和各项工作目标的按期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建设部“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部机关各司[办公厅、局、机关党委,以下简称“各司(局)”]据此明确的分工,各司(局)必须健全责任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办。
  第三条 对下列事项也必须明确责任人并实施督办: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同)明文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国务院会议决定和国务院领导批示涉及到我部职责,需要向国务院或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三)部党组会议、部常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部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五)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交我部的提案和议案;
  (六)全国人大及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办事机构送我部征求意见或会签的公文和法律、法规草案;
  (七)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社团组织向部的重要请示,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部商洽的重要事项;
  (八)涉及我部职能范围内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人数较多的集体上访;
  (九)需要明确责任人和督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凡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督办事项,督办部门和督办人员要跟踪督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五条 每项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涉及两个以上司(局)办理的工作事项,实行牵头部门、牵头负责人负责协调制度。由主办司(局)负责牵头协调其他司 (局)办理。主办司(局)的主要负责人对牵头协调办理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协办司(局)必须密切配合主办司(局)和牵头负责人做好工作,并对协办的事项负责。
  实行部际、司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由联席会议业务为主的司的司长为责任人。
  第六条 建设部办公厅是部督办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部机关各司局并指导部职能范围内系统的督办工作。
  部办公厅主任对部的督办工作负责;办公厅副主任对分管的督办工作负责;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执行和实施部的督办工作。办公厅综合处负责部综合性会议等事项的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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