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1995年3月2日 水利部水审[1995]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使其逐步法制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实行行业指导,流域机构及地方水利厅、局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制订长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必须注重检查治理工程的进度、质量、效益。
第五条 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增强宏观意识,加强水利资金总体的宏观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审计监督的领导,重视审计部门关于深化改革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审计部门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二章 治理资金审计监督范围
第七条 治理资金审计监督范围包括: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及防汛岁修、水土保持等项目的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匹配资金、社会集资和群众投劳折资等资金。
第三章 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内容
第八条 前期工作的审计。
一、基本建设程序审计。审查治理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作等。
审查项目建议书是否按规定审批。
审查是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初步设计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了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布局、建设进度和总投资编制。
审查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所提初步设计文件是否完备,是否按审批程序报有关单位审批。
二、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情况审计。
审查治理工程前期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评价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及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