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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试行)

  施工操作要注重工序的优化、工艺的改进和工序的标准化操作,通过不断探索,积累必要的管理和操作经验,提高工序的操作水平,确保操作质量。每个分项上程或工种(特别是最大面广的分项工程)都要在开始大面积操作前做出示范样板,包括样板墙、样板间、样板件等,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目标。
  七、施工挂牌制度
  主要工种如钢筋、混凝土、模板、砌砖、抹灰等,施工过程中要在现场实行挂牌制,注明管理者、操作者、施工日期,并做相应的图文记录,作为重要的施工档案保存。因现场不按规范、规程施工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过程三检制度
  实行并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自检要作文字记录。隐蔽工程要由工长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班线长作检查,并做出较详细的文字记录。
  九、质量否决制度
  对不合格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必须进行返工。不合格分项工程流入下道工序,要追究班组长的责任;不合格分部工程流入下道工序要追究工长和项目经理的责任;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要追究公司经理和项目经理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员要针对出现不合格品的原因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十、成品保护制度
  应当象重视工序的操作一样重视成品的保护。项目管理人员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工序的交叉作业。上下工序之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如下道工序的施工可能对上道工序的成品造成影响时,应征得上道工序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避免破坏和污染。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下道工序操作者及管理人员负责。
  十一、质量文件记录制度
  质量记录是技师责任追溯的依据,应力求真实和详尽。各类现场操作记录及材料试验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要妥善保管,特别是各类工序接口的处理,应详细记录当时的情况,理清各方责任。
  十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核定制度
  竣工工程首先由施工企业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技师等级评定,然后报当地工程技师监督机构进行等级核定,合格的工程发给技师等级证书,未经质量等级核定或核定为不合格的工程,施工企业不得交工,建设单位不得验收和使用,产权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因质量监督机构把关不严,将不合格工程同意交付使用的,要追究监督机构及有关监督人员的责任。
  十三、竣工服务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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