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试行)
(1996年9月18日 建设部建建质[1996]42号)
一、工程报建制度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通过招标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前要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要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等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竣工后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因建设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投标前评审制度
施工企业在投标或签订合同以前,经营部门应会同技术部门对标书或合同的条款进行评审,以确保本企业的施工技术组织管理和建设资金能满足合同中对质量和工期的要求。因无力履行合同条款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的要追究经营部门和技术部门的责任。
三、工程项目质量总承包负责制度
总承包单位对单位工程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分包的,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单位工程严禁层层转包。因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不履行管理职责,以包代管,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的,除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严厉追究总包单位的责任。
四、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企业应坚持以技术进步来保证施工质量的原则。技术部门应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针对特殊工序要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指导书。每个工种、每道工序施工前要组织进行各级技术交底,包括项目工程师对工长的技术交底、工长对班组长的技术交底、班组长对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各级交底以口头进行,并有文字记录。因技术措施不当或交底不清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施工企业应建立合格材料供应商的档案,并从列入档案的供应商中采购材料。施工企业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材料进场必须进行材质复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工程上。因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材料采购部门的责任。
六、样板引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