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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
 (1995年9月6日 水利部水建[1995]339号)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便于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综合评价各项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情况,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质量管理法规、规定,拟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含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查,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使用。
  三、本办法采用百分制评分,详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表》,将质量检查项目分解为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两大部分,各占50分。评分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即:实得分≥85分为优良,≥70分为合格,<70分为不合格。
  四、工程建设各方都要在工程质量检查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抓紧整改。凡在下一次检查中发现有上一次检查提出的存在问题,而无特殊理由未加整改的,加倍扣分。

第二章 质量管理

  一、建设、施工单位质检机构、人员及工作情况,占10分
  1.质检机构
  建设、施工单位都应设立专门从事质量检查工作的独立机构,如质检处(科)等。凡只设立质检领导小组或将质检机构附设于其他同级管理机构内的,例如在工程科、技术科内附设质检股(组)等,均视为不是独立机构,要相应扣分。
  2.人员配备
  每个单位工程,按其工程规模和施工强度,建设、施工单位都应配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专职质检员,凡兼职的或既是质检员又兼任现场施工员等其他工作的,均视为不是专职质检员或视为职责不明确。
  质检员必须熟悉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本工程的单元、分部、单位工程划分情况,掌握《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并能深入现场,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方可认为工作称职,否则视为工作不够深入,要相应扣分。
  二、规章制度、施工要求与质量控制措施,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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