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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废止

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1992年10月20日 水利部、建设部水建[1992]2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的管理,提高关键岗位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参照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是指水利水电建筑施工、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基础处理和河海疏浚等单位中关系着经营管理、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经济效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管理岗位。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管理全国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中的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对需在全国统一认定的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中的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和要求作出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属于本地区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
  第四条 部直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中的关键岗位的岗位合格证书,由水利部负责审查颁发。地方所属的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的岗位合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审查颁发。
  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关键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第五条 岗位合格证书是关键岗位上岗的资格证书,也是关键岗位聘任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凡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关键岗位,自规定之日起,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第七条 申请办理岗位合格证书,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将有关材料统一报第四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审查。
  第八条 发证机关对持证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定期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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