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承包单位的工程项目经理及有关管理人员以及工程建设分包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承包单位的争议。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较少时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第四章 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定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与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交通、办公场所设施、食宿条件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七条 实施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二、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三、按工程建设计划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四、按照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工作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以及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 承包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定的工程建设合同中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与承包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