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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废止

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
 (1998年12月12日 水利部水建管[1998]541号)

  一、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94)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规定的堤防工程的级别,对已颁发的《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能源部、水利部基设〔1992〕2772号、建开〔1992〕5号),就不同级别堤防工程的勘察设计资格明确如下:

勘察设计资格等级   甲    乙    丙
 堤防工程级别     1   2、3   4、5

  二、穿堤建筑物、构筑物的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应不低于所穿越堤防的勘察设计单位资格。
  三、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委托堤防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时,应认真审核承担单位的水利行业勘察设计资格等级,不得降级委托。持有水利行业勘察设计资格的各单位在承接勘察设计任务时,必须符合资格等级要求承接任务,不得超越资格等级超范围承接任务。对个别堤段的技施设计需要降级委托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时,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符合资格等级的设计单位负责技术审核,审核单位承担相应技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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