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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若编制年超过1997年,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联合试运转费=1997年费用标准×(1+物价指数)N(上标)
式中:N=编制年-1997
  物价指数同计算价差预备费的年物价指数。
  二、生产及管理单位准备费
  指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生产、管理单位的费用。内容包括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场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管理用具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和管理单位运行启动费六项。
  1.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场费
  指生产、管理单位在工程完工之前,有一部分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前进场进行生产筹备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提前进场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劳动保险基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消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水电费、取暖费等,以及其它属于筹建任务应开支的费用。
  计算公式:
  提前进场费=费用指标(元/人年)×定员人数×提前进场人员比例(%)×筹建期(年)
  (1)费用指标的计算方法,同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用指标表。其它费用按1~11项之和乘以110%~150%计算。
  (2)定员人数:根据国家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或《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计算。
  (3)提前进场人员比例:10%~12%,大Ⅰ型工程取下限,其它工程取中、上限。
  (4)筹建期
  ①水利工程:从主体工程开工之日起到工程全部完工止。
  ②水电站工程:从主体工程开工之日起到工程开始发挥效益(第一台机组发电)之日止。
  2.生产职工培训费
  指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生产及管理单位为保证生产、管理工作能顺序进行,需对工人、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差旅交通费、实习费等,以及其它属于职工培训应开支的费用。培训人数按部颁定员标准人数的50%~70%计算。
  全期培训费,六类(北京)地区1997年价格为20000元/人。若工程所在地区和编制年限变化时,费用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培训费=20000元/人×(1+物价指数)(N上标)×定员人数×(50%~70%)×地区系数式中:N=编制年份-1997
  物价指数同计算价差预备费的年物价指数。
  3.管理用具购置费
  指为保证新建项目的正常生产和管理所必须购置的公办和生活用具等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食堂、医务室、托儿所、招待所、理发室、浴室等的家具用具。
  费用指标:按1997年价格,每人1000元计算。
  计算公式:
  管理用具购置费=1000元/人×定员人数×(1+物价指数)N(上标)
  式中:N=编制年份-1997
  物价指数同计算价差预备费的年物价指数。
  4.备品备件购置费
  指工程在投产以后的运行初期,由于易损件损耗和可能发生事故,而必须准备的备品备件和专用材料的购置费。不包括设备价格中配备的备品备件。
  备品备件购置费按占设备费的0.4%~0.6%计算。大Ⅰ型工程取下限,其它工程取中、上限。
  注:(1)设备费应包括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以及运杂费等全部设备费。
  (2)电站、泵站同容量、同型号机组超过一台时,只计入一台的设备费。
  5.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指按设计规定,为保证初期生产正常运行所必须购置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标准的生产工具、器具、仪表、生产家具等的购置费。不包括设备价格中已包括的专用工具。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按占设备费的0.08~0.2%计算,大Ⅰ型工程取下限,其他工程取中、上限。
  6.管理单位运行启动费
  指工程竣工移交生产部门时,为保证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持简单再生产而预留的生产启动资金。凡没有发电、供水、灌溉效益的工程可计此项费用。
  计算公式:
  运行启动费=10000元/人年×管理定员人数×2年
  三、科研勘测设计费
  包括科学研究试验费、规划统筹费和勘测设计费。
  1.科学研究试验费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解决工程的技术问题,而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试验所需的费用。
  科学研究试验费按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
  其中:

  河道治理和大型灌溉工程   0.2%
  枢纽及引水工程       0.5%

  2.规划统筹费,按勘测设计费的10%计算。
  3.勘测设计费
  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级(含招标设计)发生的勘测费、设计费和为勘测设计服务的科研试验费用。勘测设计的工作内容和范围,按各设计阶段编制规程执行。勘测、设计及科研试验费用,暂按能源部、水利部(1991)能源水规第573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定额》执行。考虑物价上涨和勘测设计收费范围等因素,应将其调整为编制年的价格水平。如编制年份为1997年,应在[1991]573号文计算的勘测设计费基础上乘以(1+物价指数)7(上标)进地调整。1997年以后按乘以(1+物价指数)7+N(上标)进行调整。凡扩建、加固、河道治理等工程采用费率计算勘测设计费的,不按此办法进行调整。
  注:N=编制年份-1997。
  物价指数同计算价差预备费的年物价指数。
  主体工程范围以外的对外交通工程、通信工程、供电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等专项工程,其勘测设计费用应包括在各相应工程项目投资内。
  四、其它费用
  1.技术装备补贴费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难度大,为保持水利水电工程原技术装备费标准,而需补贴给水利水电专业施工队伍的技术装备费用。
  技术装备补贴费,按建安工程量的2.5%~6.0%计列。规模大、工期长、施工难度高的工程取大值,其它工程取小值或中值。
  2.施工企业基地建设补贴费
  指为稳定水利水电专业施工队伍,保证必要的生活条件,从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补贴水利水电专业施工队伍基地建设的专项补贴经费。
  基地建设补贴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0%~2.5%计列,使用时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
  3.定额编制管理费
  指为定额的编制、管理、发行等所需的经费。
  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建安工程量的0.15%计算。
  4.工程质量监督费
  指为保证工程质量而进行的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等费用。按建安工程量的0.15%~0.25%计算。大Ⅰ型工程取下限,其它工程取中、上限。
  5.施工期运行费
  指综合利用的大Ⅰ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在工程建设期间为进行水情、水文、泥沙及环保等方面的工作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6.供电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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