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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注:1.防洪枢纽工程定员同综合利用的大Ⅱ型水利枢纽工程;
    2.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该表的定员人数。
  (2)费用指标
  按表8所列的费用项目,根据该工程所在地区和编制年的工资标准、工资性津贴标准以及费用标准,调整编制该工程的人年费用指标,作为计算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的依据。
  其它费用,工期较长、规模较大工程可取上限,其它工程取中、下限。

    表8 六类(北京)地区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用指标表(1997年)

┌──┬───────────┬──────────────┬─────────┐
│序号│   项目       │   计算公式       │金额(元/人年)  │
│  │           │              │(下限/上限)   │
├──┼───────────┼──────────────┼─────────┤
│ 1 │标准工资       │              │  2751/2874  │
├──┼───────────┼──────────────┼─────────┤
│  │工人         │(132~166)元×12月×30%  │  475/598   │
├──┼───────────┼──────────────┼─────────┤
│  │干部         │271元×12月×70%      │  2276     │
├──┼───────────┼──────────────┼─────────┤
│ 2 │施工津贴       │(3.5~5.3)元×365天×90% │  1150/1741  │
├──┼───────────┼──────────────┼─────────┤
│ 3 │夜班津贴       │2.5元×244天×20%     │  122      │
├──┼───────────┼──────────────┼─────────┤
│ 4 │副食品及粮油价格补贴 │30元/月×12月       │  360      │
├──┼───────────┼──────────────┼─────────┤
│ 5 │粮贴         │北京地区无         │         │
├──┼───────────┼──────────────┼─────────┤
│ 6 │地区津贴       │北京地区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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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职工福利基金     │1~6项之和×14%      │  614/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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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工会经费       │1~6项之和×2%       │  88/102    │
├──┼───────────┼──────────────┼─────────┤
│ 9 │劳动保险基金     │1~6项之和×25%      │  1315/1529  │
├──┼───────────┼──────────────┼─────────┤
│10 │待业保险基金     │1~6项之和×1%       │  44/51    │
├──┼───────────┼──────────────┼─────────┤
│11 │劳动保护经费     │标准工资×12%       │  330/345   │
├──┼───────────┼──────────────┼─────────┤
│  │小计         │              │  6555/7071  │
├──┼───────────┼──────────────┼─────────┤
│  │其它费用       │1~11项之和×170%~200%  │  11144/12021 │
├──┼───────────┼──────────────┼─────────┤
│  │合计         │              │  17699/1909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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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经常费用计算期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总进度,建设单位人员从工程筹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加三至六个月止,为经常费用计算期。其中:大型水利枢纽,大型引水工程,灌溉或排涝大于150万亩工程等的筹建期1~2年,其它工程0.5~1年。
  3.工程监理费
  监理单位定员人数,取表7定员指标的30%~50%。其费用指标,六类(北京)地区,1997年价格水平为:53000~57000元/人年。对于不同的地区,可按表1工资区地区系数进行调整,若编制年份超过1997年,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费用指标=1997年费用标准×(1+物价指数)N(上标)
式中:N=编制年份—1997
  物价指数同计算价差预备费的年物价指数。
  监理费用计算期:从临时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计算公式:
  工程监理费=费用指标(元/人年)×定员人数×监理费用计算期
  对于大Ⅰ型水利枢纽工程和大型引水工程,也可按建安工程量的0.6%~1.3%计算工程监理费。
  4.项目建设管理费
  指在该工程筹建及建设过程中用于筹措资金、咨询、招投标协调工作、视察工程建设所发生的会议、差旅以及保卫、消防等费用。
  费用指标:按建设单位开办费、经常费及工程监理费之和的15%计取。
  5.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
  指设计确定的建设及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永久征地及临时占地,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迁建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树木等补偿费,以及建筑物迁建和居民迁移费等。
  根据设计提出的实物量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计算此项费用。
  6.联合试运转费
  指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发电机组、水泵等安装完毕,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整套设备带负荷联合试运转期间所需的各项费用。
  费用主要内容:联合试动转期间所消耗的燃料、动力、材料及机械使用费,工具用具购置费,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工资等。
  费用指标见表9。

          表9 联合试动转费用指标表(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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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单机容量 │≤1 │≤2 │≤3 │≤4 │≤5 │≤6 │≤10│≤20│≤30 │≤40 │>40 │
│站工│(万千瓦) │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   │
│  ├─────┼──┼──┼──┼──┼──┼──┼──┼──┼───┼───┼───┤
│  │ 费用  │1.5│2.0│2.5│3.0│3.5│4.0│5.0│7.0│10.0 │15.0 │20.0 │
│  │(万元/台)│  │  │  │  │  │  │  │  │   │   │   │
├──┼─────┼──┴──┴──┴──┴──┴──┴──┴──┴───┴───┴───┤
│泵站│电力泵站 │         每千瓦10~15元                    │
│工程│     │                                   │
│  ├─────┼───────────────────────────────────┤
│  │机械泵站 │         每千瓦20~2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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