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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2002年3月11日发布 建设部公告第31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1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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