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4日)废止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4日 水利部水规计[1999]3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基建投资安排的各类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立项实行《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项目立项参照《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1994]544号)执行,凡未经批准《项目任务书》的前期工作项目,一律不列入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 《项目任务书》由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任务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部。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前期工作项目申报立项单位。《项目任务书》编制的具体要求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任务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水规计[1998]10号)的规定执行。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概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收费标准和定额审报。
  第五条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分类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凡中央安排投资的水利基建项目,《项目任务书》由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部负责审核批复。对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编制的《项目任务书》,由部组织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任务书》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单位、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统称项目责任单位)承担。在《项目任务书》基础上,项目主管单位应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前期工作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加强项目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