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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6日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档发[1999]4号)


  今年二月,国务院办公厅针对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忽视工程质量,违反建设程序,执法监督不力,建筑市场混乱,腐败现象严重,造成恶性工程质量事故频发的情况,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二十四条要求加强项目档案工作,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基本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各级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有效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提高认识,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关系国计民生。建设项目档案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维护、改造的重要依据。做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为经济建设有效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基本建设任务非常繁重,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单位档案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的这一《通知》,深刻领会精神,提高对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落到实处。要落实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进行监督;各建设单位档案部门除做好自身的项目档案工作外,要负责对参建单位项目档案领导人责任制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同时,应进一步贯彻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在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坚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要注意做好项目监理档案的归档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凡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必须做到档案管理有登记、有责任、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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