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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

  四、加强财会机构建设,规范银行帐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
  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财会机构”的原则,对现有财会机构进行认真检查清理。规模较大、实行多级财务管理体制的单位,单位本级只允许设立一个财会机构,二级或三级财会机构必须在单位本级财会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非法人单位或虽有法人资格但不具备设立财会机构条件的,一律不得设立财务机构。对一些过于分散,不便于管理,规模过小,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财务机构要予以撤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清理整顿的同时要充实加强财会人员,要把那些经过正规专业训练,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放在财会重要岗位上。要坚持会计、出纳人员持证上岗制,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规范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坚持按资金性质,每个单位对每种性质的资金只允许开设一个基本帐户,包括基本建设帐户、事业经费帐户、水利建设基金帐户、自有资金帐户。单位各类水利资金各类帐户必须由本单位财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
  五、建立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的报告制度
  各级水利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财务月、季、年的决算报告、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投资效益分析报告等。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者,水利部门、单位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基建投资计划及概、预算调整,水利事业经费预算变更。
  2.重大质量事故损失。
  3.较大金额索赔。
  4.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5.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6.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7.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六、建立水利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度
  各级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的水利资金使用管理职责,要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要把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纳入党政领导的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计划、预算环节:计划、预算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负责立项、申报、审批、调整以及资金落实,未按上述程序或越权行事的,计划、预算主管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经过会签的,会签部门负有连带责任。
  2.资金拨付环节:财务部门要根据计划、工程进度或合同按规定程序负责请款、拨款和资金调度,未按上述规定履行职责的,财务部门负有直接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无资金渠道等事项,财务部门应提出意见和向领导报告,财务部门未履行上述职责的应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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