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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

  (2)正常事业经费的申请。各级主管单位及事业单位要根据预算安排及任务需要,按季编报“用款计划表”,内容包括:预算安排情况、上年度(季度)资金到位情况、事业支出情况及特殊情况说明等。
  (3)各事业专项资金的申请。各使用事业专项资金的单位,要根据预算安排及任务的需要,向事业专项资金安排单位提出详细的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预算及说明。
  2.资金拨付
  基本建设资金及事业专项资金拨付的原则,要坚持以投资计划、用款计划为根据,按工作程序、工作进度、支出预算进行拨款。主管单位,一般应在收到上级拨款的十五日内拨出,特殊紧急资金应随时拨付。
  正常事业经费根据预算和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按月或按季拨付,主管单位一般应在预算确定及收到上级拨款的十五日内拨出。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上级单位可以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
  (1)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会计报表及其有关信息资料不实的可以暂缓资金拨付。
  (2)基本建设资金银行支出达不到已到位资金的70%,主管单位银行支出达不到60%,可以暂缓资金拨付。
  (3)多渠道资金项目,其他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的,可以暂停资金拨付。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尚未处理完毕,可以停止资金拨付。
  (5)资金使用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未经审计处理的,可以停止资金拨付。
  (6)资金安排不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可以停止资金拨付。
  (7)不具备独立核算、立帐管理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整改期间暂停资金拨付。
  三、严格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
  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各项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核算制度、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分账分项管好用好水利资金。加强财务统一管理及单位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的建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水利资金的拨付业务,加强资金流转各环节的财务监督。各项水利资金的拨付业务不得由非财务部门经办,各项水利资金的支付,不得脱离单位财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水利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以下三个程序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1.经办人审查。经办人要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还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凭证。
  2.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报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3.单位主管领导核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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