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二)列为国家或部属重点工程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由其委托的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组织实施。
  (三)国际河流和省界边际河流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组织实施。
  (四)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建设,由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和省级质量监督中心站联合组织实施。
  (五)地方出资建设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省级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第六十五条 群众投劳建设的堤防土方工程,在每3公里范围内至少应配备一名施工质量检查人员。主要检查土料质量、摊铺厚度和碾压密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或施工质量检查人员有权责令有违章操作及质量隐患的工程停工,限期改正、处理后方可复工。
  第六十七条 群众投劳建设的堤防土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按初检、复检、终检程序进行。单元工程初检由承担施工的行政乡(镇)负责,复检由现场施工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终检由建设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初检由现场施工质量检查人员负责,复检由建设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终检由项目法人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
  第六十八条 对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的隐蔽工程以及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险工险段的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第六十九条 堤防工程完工后按本规定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进行验收。堤防工程建设中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须返工或修补直至验收合格。否则,监理单位不予计量和签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和验收,施工单位不得离场或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七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设备与材料供应单位对工程或设备、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由监理单位负责裁决,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的评价意见和评定报告,否则不得进行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和监察部门严格监察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严格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