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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4月21日 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 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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