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租用人根据所租保管箱的规格大小交纳租金,并交存保证金。保证金是客户的履约保证,金额为所申请租用保管箱一年的租金。
第五条 租用人或其代理人应将租用人的图章加盖于银行印鉴卡上留存备查。
第六条 办理行在收妥租金、保证金、预留印鉴卡和租约后,将保管箱正把钥匙(一式二把)交给租用人或其代理人,副把钥匙由银行负责保管。正、副钥匙共同使用方可打开保管箱。
第七条 保管箱租期、租费一般按年计算,可以按年续租。使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租费一律预交,第一年租金应在签约时交纳,以后每年到期交纳下一年租金。租金、保证金和开户费等项费用如有调整,均按交付时的实际价格收取。
第八条 在银行的营业时间内,租用人开箱时应携带保管箱钥匙以及身份证件,填写开箱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经银行审核无误后方可进库开箱;如印鉴不符、开箱人与身份证件不符或者逾期不交纳租金者,银行有权暂时拒绝开箱。如租用人委托他人开箱时,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租用人身份证件及有效的委托证明。
第九条 保管箱的开启、锁闭及物品的存入、取出,均由租用人或其代理人自行操作。银行除负责核对印鉴、开启及关闭库门和陪同开启保管箱外,对其他事端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租用人如需更换印鉴,应凭本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向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租用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箱的钥匙和预留印鉴,如有遗失,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如被人按约定手续开箱冒领,银行概不负责;挂失期间,不能开箱存取物品。因挂失而发生的破箱、换锁、修缮等费用,由租用人负担。
第十二条 租用人不得自行将保管箱转让或转租他人。如发现此情况,银行有权解除租约。
第十三条 租用人不得利用保管箱做非法用途,不得存放易燃品、易爆品、枪支弹药、腐蚀品、毒品及其他一切违禁物品。银行有权要求租用人开启保管箱,以便检查。如违反本规定,银行有权停止开箱,并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如导致银行及第三者蒙受损失,租用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