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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的通知
 (1997年12月28日 工银办[1997]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我行开办保管箱业务。现将人民银行核准的《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保管箱业务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各行对此应予充分重视,积极稳妥地开展保管箱业务。各行开展此项业务时,要严格执行《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有关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但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不得与章程规定相悖。
  二、保管箱业务由各级行出纳部门统一管理。保管箱库房与金库库房一样,执行总行关于金库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保管箱业务的收费标准暂由各省级分行制订,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四、各级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附:        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满足个人和单位保管贵重财物的需求,完善工商银行的综合服务功能,加强保管箱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业务章程和约定的条件,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及文件等财物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保管箱租用人(以下简称租用人)申请办理租用保管箱业务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填写保管箱租用申请表,经办理行审阅同意后,方可签定租约。租用人委托他人办理时,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租用人身份证件及有效的委托证明。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和护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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