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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3日 工银发[1997]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为做好贷款担保工作,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担保法》已明确的内容,本办法一般没有列入,而是侧重于对贷款担保操作、管理的基本步骤提出要求。因此,各行在具体操作上必须严格遵照《担保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与《贷款通则》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配套实施。实行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在风险管理的原则、贷款风险权数和对贷款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等方面都应与上述办法一致。
  三、要注意处理好本办法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各行在使用总行印发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本办法的规定增设有关条款,但不得改变本办法的基本要求。对贷款担保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和规章制度上既无规定又未禁止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四、各行要注意了解、掌握《担保法》和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资产风险,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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