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分析基本建设统计资料,对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新开工和竣工项目进行统计报告;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总额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和监督。
各级行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报表制度和总行的具体规定,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的方法,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总额完成情况按季、年统计报表格式认真及时编制,报送当地统计局和上级行。各分行汇总后上报总行。
第五十九条 统计报表
(一)开、竣工登记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统计登记表(附表十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附表十六),各分行按统计局和总行要求报送。
(二)季报: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总额完成情况表(中央、地方计划,基建、更改项目通用附表十七、十八)、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表(附表十九)各分行于季后十日内上报总行。
第四季度季报(代年终统计快报)各分行于当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上报总行。
(三)年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附表二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一览表(附表二十一)、房屋统计年报(附表二十二)和基建管理人员统计年报(附表二十三),分别按国家统计局和总行规定的报表格式上报,并附编制说明,各分行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上报总行。
第十二章 房产管理
第六十条 房产是通过基本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各分行必须重视房产管理工作,建立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的房产管理人员,逐步使我行基本建设形成“建、管、修”一条龙服务的机制。
第六十一条 房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做好房产的管理、维修、保养和核算工作,延长房产设备的使用年限,确保房产的安全、完整,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二)改造、装修、更新营业办公用房、设备和设施,扩展与增强我行对外业务服务的功能,适应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积极开展对职工住宅生活区的便民服务,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四)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制度,做好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档案技术资料的保管工作,做好设备、维修器材的购入、领用、登记工作。
(五)做好房租收入、房产设备维修、更新费用计划的管理和审核。
(六)定期对房屋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六十二条 房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房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二)负责房产设备的建账立卡。
(三)审核房产设备维修改造方案。
(四)编制年度的房产、设备维修费用计划。
(五)房产维修改造的施工管理。
(六)职工住宅的管理,签订承租合同,收缴房屋租金,以租养房,定期维修,加强服务。
第十三章 奖惩
第六十三条 为调动基建管理部门和基建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各分行应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奖惩办法。对工作责任心强,基建工作完成好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为加强基建管理,各级行应制定基建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基建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奖优罚劣。
对以下情况,应给予主管行长和基建部门的负责人及基建干部相应的奖励:严格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严格按基建工作程序办事,投资效益好的;设计管理好,所管建设项目工程被当地评为优秀设计的;认真审查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提出改进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使工程设计取得较好效果的;认真审核预、决算,节省投资额的;工作尽心尽责,工程质量被评定为优良的;在其他方面做出贡献,表现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