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步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质监等部门就工程内容对照验收规范进行初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部件提出修整意见,并协助、督促设计、施工单位完成各自负责的竣工图及有关竣工资料的编制,并报送质监部门校核,确定正式验收日期。
(二)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质监等单位参加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凡施工中有设计变更的要及时修改或补充。
第四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图及全部竣工资料经质监部门校核、审定、签认合格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办理竣工验收证书,并由参加验收的单位和部门签字盖章。
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返修直至保证结构安全,不影响使用功能。经设计和质监部门签证同意交付使用的方可办理竣工手续,否则,不准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条 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力量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结算。按规定留足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四十五条 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工程技术档案是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交付使用后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应自工程项目准备阶段起,即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立项报告及批文;
(三)征地批文;
(四)投资计划批文;
(五)工程地质勘测、水文报告;
(六)设计任务书;
(七)规划、方案、施工图;
(八)建设投资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招投标文件;
(十)开工报告;
(十一)原材料、构件及设备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质鉴书等;
(十二)隐蔽工程及变更记录;
(十三)设备试验记录;
(十四)竣工验收报告;
(十五)全部竣工图;
(十六)概算、预算、竣工决算;
(十七)工程质量评审材料;
(十八)竣工验收证书,以及其他有留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各地资料名称、格式不统一可按当地规定,但应具有以上内容。
金库及须保密的资料,按保密规定保管、使用。
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一般编制三套,于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送城建档案馆一套,项目主管部门一套,使用单位一套,存档保管。
分行和地市行营业办公楼、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学校等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按要求格式(附表七)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决算以后,验收和决算文件须按管理权限报上级行审核,经批准以后,提交财务会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转账手续,并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对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管理工作,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二)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房屋、设备、材料等核算管理制度。
(三)编制基本建设投资和房屋维修财务计划。
(四)组织、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
(六)做好财务核算,执行财务监督,努力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委托办理建设项目决算审计。
(八)编制、审核、报送各类财务报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年度财务决算,做好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各级行应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基本建设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要熟悉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财政部《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建账立制。建立健全财务审批、会计核算手续,加强对资金活动的分析、检查,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及时向领导报告财务支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