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行根据国家计委核批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各分行上报的计划为依据,经综合平衡后,正式向各分行分别下达“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总额”指标和“年度基本建设及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指标,同时抄报(送)国家计委和地方计委及建设项目经办银行。
(三)分行在总行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总额内,审批辖内各建设项目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指标(中央和地方投资计划指标分别下达,下同),并报总行备案(须附建设项目清单),同时将批文抄报(送)当地有关部门。
(四)分行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总额”指标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指标时,不得安排下列建设项目:
(1)国家明令停缓建的;
(2)资金不落实的;
(3)未经审批立项的。
第二十七条 由地方安排的投资计划,应按地方有关规定申报和办理。各级行应将地方计委下达的地方投资计划文件的复印件及建设项目清单,逐级报分行备案。
第六章 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各行的建筑项目的需要,依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分别与有关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共同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九条 各种工程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工商局及建设部制定的统一版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实际情况,措词准确严谨,并经公证部门公证认可。
第三十条 工程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范围、内容和施工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取费标准及优惠条件,材料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式及质量标准,资金的拨付形式和结算方式及奖惩条件等。
第七章 概(预)算、决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概(预)算是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概(预)算应全面完整地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工至建成的各单位工程造价,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造价,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概(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按定额计算规则确定工程量计算范围、核实工程量。
(二)以定额综合项目的内容为依据,防止随意套项、增项、重项、生项。
(三)正确套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审查定额单价和材料价差。
(四)核实取费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第三十三条 工程决算是反映基本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计划、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所有项目竣工后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附表五),并填写施工图预(决)算审查表(附表六)。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限上项目由总行审批,限下项目由分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 决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以经过审查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审查因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核实全部工程量。
(二)核实套用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三)核实材料用量、材差和调价系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适用时限。
(四)核实取费计算基础、适用范围。
(五)核实自供设备、材料价格以及提供设施等折价扣工程款。
(六)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执行奖惩办法。
(七)按规定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在施工管理中必须认真做好施工组织和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施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