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月8日 工银发[199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使基本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合理控制基建投资规模,不断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结合我行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银行基本建设工作要树立为提高全行经营效益服务,为业务第一线服务,为广大干部职工服务的观念,从全局出发,突出重点,把投资的效益性、网点布局的合理性和对业务发展的适应性放在重要位置。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实施要和提高我行的经营效益结合起来。
第三条 工商银行基建工作的任务,是为业务不断开拓发展提供各类房屋、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物质保证。其管理范围包括:各级行的营业办公用房、教学用房、招待用房、职工住宅等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房产设备的管理及维修保养等。
第四条 工商银行的基本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上报、逐级审批”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必须服从总行的统一领导,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各项基建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是工商银行系统基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分行和地(市)行应根据需要设立基本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与辖内基建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基建管理人员。各级行的行长必须重视基本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要加强基建队伍与人才的建设,积极培训干部,提高基建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选择懂业务、懂技术、事业心责任心强、作风正、干劲足、能吃苦、廉洁奉公的同志从事基建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二章 建设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的工作次序。
(一)各行根据本行的基本建设需要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拟建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表一)报上级行主管部门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概(预)算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要求,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
(四)进行工程招标工作,优选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委托质量监督,申请开工。
(五)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就绪,筹集建设资金,即可组织施工。
(六)工程竣工后,编制竣工图、竣工决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批,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第八条 确定建设项目投资前,应认真做好选址点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 全行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各类建设和购置的项目),都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
(一)网点建设调查的内容:
1.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企事业单位数、人口流量和居民人数;
2.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流量;
3.周围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情况;
4.今后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金融业务发展潜力;
5.建设项目的成本、收益和盈亏(即营业网点的保本点)等情况。
(二)职工住宅和其他用房的选址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第十条 审批权限